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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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款本金5761761.56元(3219355.03元+1313152.98元+1229253.55元)及利息(其中本金3219355.03元的利息从2019年9月13日起、本金1313152.98元的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1229253.55元的利息从2019年8月23日起均按月息2分计算至还清时止); 二、被告***、阜阳市天御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纵联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的借款及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阜阳筑诚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的2542406.53元及利息(1313152.98元+1229253.5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910元,减半收取32955元,由原告***负担3625元,被告***负担293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日期 | 2020-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