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龙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226民初5367号 原告:颍上县教育局,住***。 负责人:赵成松,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克生,上海管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龙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琴。 原告颍上县教育局与被告安徽龙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8日立案。原告颍上县教育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颍上县教育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田坤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小草 书记员展静芝 |
| 裁判日期 | 2020-08-25 |
| 发布日期 | 2020-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