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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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涡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621执1325号 申请人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春书。 被执行人孔祥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1621民初817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申请再次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运发 审判员 武 磊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淼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