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621执1325号

申请人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春书。

被执行人孔祥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1621民初817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申请再次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运发

审判员  武 磊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淼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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