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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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8民初7357号民事判决; 二、四川省林海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999900元及利息(以19999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6年7月21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三、成都天照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侯府庆、成都捷好商贸服务有限公司、***、***、***、***、彭忠对四川省林海运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成都天照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侯府庆、成都捷好商贸服务有限公司、***、***、***、***、彭忠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四川省林海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220元,由成都捷好商贸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0170元,由***负担5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方式不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6-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