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建中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民初4800号

原告:成都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彭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荣龙,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萌雅投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萌。

被告:成都建中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罗昌仁。

原告成都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四川省萌雅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建中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成都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本院未予准许。其后成都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成都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9-20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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