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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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万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铁路物资广西有限公司赔偿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造成12419.99吨铁矿石的贬值损失3805360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铁路物资广西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004.95元,价格评估费3万元,两项合计107004.95元(原告中国铁路物资广西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铁路物资广西有限公司负担63291.95元,被告广西万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437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六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原件),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7004.95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13。 |
| 裁判日期 | 2020-04-07 |
| 发布日期 | 2020-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