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中支行
重庆融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融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金额44163.22元;

二、被告***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融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资金占用利息(具体包括:以6193.46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前述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以2918.07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前述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以5862.15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7日起至前述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以2918.14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前述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以2918.15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前述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以2926.23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5日起至前述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以2918.15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前述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以2918.15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前述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以2918.14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9日起至前述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以2918.15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9日起至前述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以2918.14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前述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以2918.15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前述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以2918.14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0日起至前述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4元,减半收取计45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1
发布日期 2020-08-2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