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石家庄宝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河北奔宝行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天津华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奔宝行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石家庄宝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购车款1403875元、补偿金49135.63元、违约金402891.45元(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1月5日,后续违约金以14038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1月6日起至购车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奔宝行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河北奔宝行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未付清车款及补偿金前,车架号为SALGA2BV0JA396323的路虎牌汽车、车架号为WDDUG6EB0JA362955奔驰牌汽车的所有权归属于原告石家庄宝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四、驳回原告石家庄宝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28元,减半收取计1111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石家庄宝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445元,被告河北奔宝行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56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 发布日期 | 2020-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