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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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益津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河北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霸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河北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继续履行。 二、被告河北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违约金19349.62元(截止到2019年9月25日)。 三、被告河北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自2019年9月26日至实际交房之日的违约金(违约金以171782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6日起算至实际交房之日,按参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酌定以年利率4.2%的1.3倍计算)。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4元,减半收取计222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444元,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日期 | 2020-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