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德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石家庄瑞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6)冀01民终7593号民事判决及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冀0191民初256号民事判决; 二、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被申请人石家庄高新区南郄马小学、石家庄市第五十五中学共同偿还再审申请人石家庄瑞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17154.63元及利息(利息自2010年1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石家庄高新区南郄马小学于2013年2月7日支付的工程款240000元、石家庄市第五十五中学于2013年12月18日支付的工程款928611.54元和2014年2月24日支付的48543.09元分别从中予以分段扣减; 三、驳回再审申请人石家庄瑞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被申请人石家庄高新区南郄马小学、石家庄市第五十五中学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再审申请人石家庄瑞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650元,被申请人石家庄高新区南郄马小学、石家庄市第五十五中学负担46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 发布日期 | 2020-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