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09-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广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冀0531民初737号

原告:河北广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饶吉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建勇。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河北广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经查明,2018年11月29日被告***向河北广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万元,约定到期日为2019年11月28日。原告提供贷款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现双方因借款偿还问题形成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及利息,分三期偿还,第一期于2020年8月28日偿还本金10000元(当庭履行完毕),第二期于2020年9月15日前偿还本金20000元,第三期于2020年9月30日将剩余本金20000元及所欠利息一次性全部还清(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贺永威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立哲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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