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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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广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冀0531民初737号 原告:河北广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饶吉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建勇。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河北广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经查明,2018年11月29日被告***向河北广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万元,约定到期日为2019年11月28日。原告提供贷款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现双方因借款偿还问题形成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及利息,分三期偿还,第一期于2020年8月28日偿还本金10000元(当庭履行完毕),第二期于2020年9月15日前偿还本金20000元,第三期于2020年9月30日将剩余本金20000元及所欠利息一次性全部还清(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贺永威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立哲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