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四川省巴中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巴中市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巴中市东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巴中市百世恒兴商贸有限公司 四川东泉投资有限公司 成都凯悦俊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偿还本金23,8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为,利息:以本金28,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655%的标准,从2017年6月22日起至2017年7月14日止,但应扣除已经支付的6,155.02元。罚息:以本金28,000,000元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5日起至2018年5月27日止;以本金23,8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8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罚息均按照年利率8.4825%的标准计算。复利:以期内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从每笔利息应付之日起按年利率8.4825%的标准计算至利息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支付违约金5,600,000元; 三、如***、***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有权对四川东泉投资有限公司设置抵押的房产(他项权证号:房他证巴州区2014字第1508号,房产证号:房权证巴州南字第××号)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川东泉投资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四、如***、***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有权对巴中市东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设置抵押的房产(他项权证号:房他证巴州区2014字第1508号,房产证号:房权证巴州南字第××号、第××号、第××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巴中市东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五、巴中市东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凯悦俊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巴中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巴中市东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凯悦俊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巴中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六、驳回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865.1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13,865.16元,由***、***、四川东泉投资有限公司、巴中市东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凯悦俊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巴中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8-22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