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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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80000.00元并自2020年5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原告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953.00元,保全费920.00元,合计1873.00元由被告***承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日期 | 2020-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