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确认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权确认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403民特19号 申请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住***。 负责人:杜文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娇,该行员工。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申请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与被申请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丛台区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书编号为冀(2018)邯郸市不动产证明第××号)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297002.55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6月22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8523.37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申请费8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员张媛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卫 |
| 裁判日期 | 2020-07-23 |
| 发布日期 | 2020-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