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晋支公司 保定市新安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轩宇营销服务部 江苏兴趣阅读文化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2019)冀0608民初1399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五项,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晋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20040.53元,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晋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给付被告***7000元,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二、变更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2019)冀0608民初139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轩宇营销服务部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53607.5元,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轩宇营销服务部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43607.5元,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60元,减半收取计93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36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轩宇营销服务部负担366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7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23 |
| 发布日期 | 2020-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