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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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嘉博泡沫有限公司 广州市华粤瑞科科学器材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广州市华粤瑞科科学器材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天津嘉博泡沫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4500016895号购销合同; 二、天津嘉博泡沫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广州市华粤瑞科科学器材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货款120,000元,给付违约金19,080元,合计139,08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2元,减半收取计1,541元,保全费1,215元,合计2,756元,由天津嘉博泡沫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直接给付广州市华粤瑞科科学器材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 发布日期 | 2020-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