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万源供热有限公司
天津市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天津万源供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438478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015548.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11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4015548.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00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008元,由原告负担240元,由被告负担267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07
发布日期 20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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