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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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中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中益燃气有限公司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8)川0903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六项,即“一、被告四川中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5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法为:利息、罚息以本金25000000元为基数,利息从2016年6月21日始,罚息从2016年6月10日起,复利以以实际所欠利息、罚息为基数,从2016年6月21日起,均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已支付的利息235000元在应给付利息中予以品迭;三、如被告四川中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享有以被告四川中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位于位于大英县的土地(大国用(2014)第02018号、大他项(2015)第0101号)以及液化气〔他项权证号:遂工商大抵浮(2015)第20号〕折价或者从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四、被告***、***、成都中益燃气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成都中益燃气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中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成都中益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共同支付违约金10000元;六、驳回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二、撤销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8)川0903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第二、七项,即“二、被告四川中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支付违约金30000元;七、驳回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四川中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支付违约金2500000元。 四、驳回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93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4300元,由四川中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36500元,由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5550元,由四川中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2220元,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负担3333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9-19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