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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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成都大鸿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工程结算款11918096.83元及利息(利息以11918096.8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二、成都大鸿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2662281.46元及利息(利息以2662281.4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7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三、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成都大鸿置业有限公司工期逾期违约金280000元; 四、驳回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成都大鸿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22203元,由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887元,由成都大鸿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631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36元,由成都大鸿置业有限公司负担801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