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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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岛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即墨宝龙店 杭州华味亨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82民初3021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青岛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即墨宝龙店,住***。 法定代表人:李新,经理。 被告:杭州华味亨食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沈奎其,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即墨宝龙店、杭州华味亨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修华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隋振 |
裁判日期 | 2020-04-23 |
发布日期 | 2020-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