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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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光路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光路支行贷款本金100万元,利息19995.85元,罚息144746.25元,复利2914.74元,共计1167656.84元(暂计算至2019年3月29日),之后的罚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19995.85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光路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90元,减半收取7745元,由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光路支行负担91元,被告***、***负担76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裁判日期 | 2020-08-07 |
发布日期 | 2020-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