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洋洋摩尔百货有限公司
成都新界广场商业有限公司
成都摩尔商业经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4民初520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成都洋洋摩尔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物业使用费(从2015年11月18日起至2016年3月20日止,按房屋总价126705元×15.45%(税后)/365天×实际占用天数为标准计算),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2015年11月18日至2016年3月20日中每三个月应付的物业使用费为基数,从应支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二、撤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4民初520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成都洋洋摩尔百货有限公司向***支付2012年11月4日至2015年11月17日期间物业使用费的利息(基数及期限分别为:应自2014年3月1日支付的2012年11月4日至2014年3月31日的物业使用费31034元,分别应自2014年6月1日、9月1日、12月1日、2015年3月1日、6月1日支付的每三个月的物业使用费4686元,应自2015年9月1日支付的同年10月1日至11月17日的物业使用费12520元,均至2016年1月9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总额以4595元为限);

四、成都洋洋摩尔百货有限公司向***支付提前解除合同损失赔偿款482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9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96元,共1392元,由上诉人***负担300元,由成都洋洋摩尔百货有限公司负担109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8-2-12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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