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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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柳州市腾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融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柳州市腾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15544元; 被告柳州市腾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被告柳州市腾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原告***安装好公卫蹲式便器; 四、被告柳州市腾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原告***安装能够自行向供电公司缴费的电表,安装费用由原告***承担。 以上有给付内容之判决,义务人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87元,减半收取计293.5元,由原告***负担187.5元,被告柳州市腾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发布日期 | 2020-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