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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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赔偿款363937.45元。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赔偿款99566.25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于本判决送达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履行完毕。执行款汇入随县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开户行:农行随县支行营业部;户名:随县人民法院;账号:17×××29。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10元,减半收取140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07
发布日期 20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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