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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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225065.97元;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04171.1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负担2131元,被告***、***负担994元,鉴定费190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15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