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瑞美真发股份有限公司
禹州神龙发制品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禹州神龙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借款本金4,900,000元及罚息(以借款本金4,9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1%自2020年4月22日计算至借款本金结清之日止);

二、确认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对被告禹州神龙发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河南省禹州市颍川办轩辕大道东侧产业园区路南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禹国用(2011)第12-0139号]在上述债权及相应的罚息范围内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确认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对被告禹州神龙发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河南省禹州市颍川办轩辕大道东侧产业园区的四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禹房权证禹州字第××、**××09、046510、04××11号)均在上述的债权及相应的罚息范围内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对上述借款本金、罚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五、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11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3,060元,由诸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9
发布日期 2020-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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