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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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宿迁经济开发区申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宿迁市宿豫区金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7699700.6元及利息(以7699700.6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宿迁市宿豫区金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69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0698元,由被告宿迁经济开发区申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