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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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广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颜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广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98913.22元及截止2018年12月21日的利息30351.4元,2018年12月21日之后利息以本金198913.2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575%计算,并利随本清;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广场支行对被告***名下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兰房权证(七里河区)字第332026号】、【兰房他证(七里河区)字第185952号】房产在230000元范围内评估、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广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38元,由被告***、颜娟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广场支行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的,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为二年,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 |
裁判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日期 | 2020-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