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 上饶市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借款本金561,888.85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20年5月28日利息、罚息共计13,758.55元,之后利息、罚息按《商品房按揭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上饶市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决所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56元、减半收取4,778元,由被告***、***、上饶市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4 |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