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唐山市永兴铝型材有限公司 鼎盛(唐山)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被告于2012年7月16日签订的《拆迁补充协议》; 二、被告唐山市永兴铝型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返还原告鼎盛(唐山)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补偿款336万元; 三、被告唐山市永兴铝型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鼎盛(唐山)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336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自2012年7月17日至336万元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的50%及鉴定费15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343元,由原、被告各承担3117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9-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