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易宝支付有限公司
润信(汕头华侨试验区)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天津通融通国际保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反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被告(反诉原告)润信(汕头华侨试验区)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75931.58元及利息10780元、罚息367.5元(计至2020年4月2日止);

二、原告(反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被告(反诉原告)润信(汕头华侨试验区)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利息、罚息(以175931.5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20年4月3日起计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

三、原告(反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润信(汕头华侨试验区)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润信(汕头华侨试验区)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2457.1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12457.10元(***已预交9327.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281.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2067.0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润信(汕头华侨试验区)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214.18元。被告(反诉原告)润信(汕头华侨试验区)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反诉案件受理费2125元,本院予以退还1910.82元。反诉案件保全费1607.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由原告(反诉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径付给被告(反诉原告)润信(汕头华侨试验区)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告(反诉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本诉案件受理费313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067.07元,合计5197元;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裁判日期 2020-07-17
发布日期 2020-09-0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