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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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被告(反诉原告)润信(汕头华侨试验区)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75931.58元及利息10780元、罚息367.5元(计至2020年4月2日止); 二、原告(反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被告(反诉原告)润信(汕头华侨试验区)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利息、罚息(以175931.5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20年4月3日起计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 三、原告(反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润信(汕头华侨试验区)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润信(汕头华侨试验区)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2457.1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12457.10元(***已预交9327.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281.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2067.0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润信(汕头华侨试验区)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214.18元。被告(反诉原告)润信(汕头华侨试验区)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反诉案件受理费2125元,本院予以退还1910.82元。反诉案件保全费1607.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由原告(反诉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径付给被告(反诉原告)润信(汕头华侨试验区)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告(反诉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本诉案件受理费313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067.07元,合计5197元;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