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华诚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 唐山东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0223民初1914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损失257773.5元; 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华诚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支付1000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37元,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负担740元、由华诚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负担39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89元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