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公司 三明山水勘测规划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大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三明山水勘测规划有限公司应赔偿给***的医疗费(非医保用药部分)1348.55元、伤情鉴定费1200元,合计2548.55元,由于已垫付费用5000元,相扣减后多出的垫付款2451.45元,直接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公司理赔款中取回,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付清。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给***的医疗费(扣除非医保用药部分)、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335454.29元,扣除已垫付医疗费用10000元、返还给三明山水勘测规划有限公司2451.45元,余款323002.84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付清。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80元,减半收取计3140元,由三明山水勘测规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