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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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公司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永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案中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4,843.6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营养费400元、护理费1,319元、误工费16,246.5元、交通费180元,合计23,389.16元。 二、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11,694.58元。 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用永安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11,694.58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6元,减半收取198元,由***负担6元,由***负担96元,由、***负担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2 |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