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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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珠影文体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大旺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支付借款本金余额267591.65元、利息4241.87元、本金罚息29.99元、利息罚息38.97元,合共271902.48元(逾期利息、罚息和利息罚息暂计至2019年9月25日,之后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 二、被告***应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支付律师费10876元;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有权对被告***提供的位于肇庆大旺高新区珠影广场6栋1703房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4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