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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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应支付原告***车辆修理费、施救费、路产损失费、评估费计人民币240621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937元,依法减半收取2468.5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负担;重新鉴定费用13100元,由原告***负担31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负担10000元(已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0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