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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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顶山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402民初3151号 原告:平顶山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82220322H。 法定代表人:王台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一龙,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平顶山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平顶山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平顶山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俊生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婉 |
裁判日期 | 2020-08-21 |
发布日期 | 2020-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