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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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荆州市和悦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003民初1535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帅,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然林,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州市和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庄王大道**。 法定代表人:周和平,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荆州市和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艳丽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杜青青 书记员齐宇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发布日期 | 2020-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