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09-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豫0212民初1045号

原告: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MA3X442Y6J。

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祥符大道**。

法定代表人:侯松林,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生,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2020年8月30日前向原告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还清借款本金61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2019年4月26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6.9‰计算,自2019年4月26日起直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加罚利率10.35‰计算,但应扣除被告***、***已归还的利息5827.99元。

二、原告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6月5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字捺手印。

审判员  朱荣宝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蒋金龙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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