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豫0212民初1045号 原告: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MA3X442Y6J。 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祥符大道**。 法定代表人:侯松林,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生,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2020年8月30日前向原告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还清借款本金61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2019年4月26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6.9‰计算,自2019年4月26日起直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加罚利率10.35‰计算,但应扣除被告***、***已归还的利息5827.99元。 二、原告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6月5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字捺手印。 审判员 朱荣宝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蒋金龙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