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国泰水产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浙江国泰水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借款2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08年10月13日和10月17日起按月利率22‰本金各100万元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期止。)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76元,由被告浙江国泰水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