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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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顺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从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合计188110.71元;扣除已支付给原告的34768元(保险公司支付9900元+***支付24868元),实际还应赔偿原告153342.71元。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73元,减半收取1686.50元;由原告***负担3.07元,由被告***负担1683.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