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唐山百驰商贸有限公司 祁县和信汽贸有限公司 孝义市元义贸易有限公司 平遥县鹏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平遥县鹏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被告祁县和信汽贸有限公司、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唐山百驰商贸有限公司122472.3元及2018年5月8日至2019年6月12日的占用资金利息12489.9元,合计134962.2元; 二、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唐山百驰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5元,减半收取1538元,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平遥县鹏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被告祁县和信汽贸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6-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