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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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张家口市华工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沽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张家口市塞北管理区幼儿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张家口市华工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欠款321677元及其利息,利息分段计算如下:1、从2012年2月24日起至2016年3月25日期间,以工程款1861677.3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长期贷款3至5年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2、从2016年3月26日起至2018年9月28日期间,以工程款861677.3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长期贷款1至5年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3、从2018年9月29日起至2019年5月7日期间,以工程款401677.3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长期贷款1至5年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4、从2019年5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以工程款321677.3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长期贷款1至5年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5、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尾欠工程款321677.37元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案件受理费6276元,减半收取计3138元,由被告张家口市塞北管理区幼儿园负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