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行
张家口典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明德北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杨春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行借款本金70038元及利息375.14元、应收费8355.59元,共计78768.73元。(利息、应收费计算至2019年12月3日,2019年12月4日之后的利息、应收费按照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行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牌号为冀G×××××的北京牌汽车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4元(已减半),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30
发布日期 20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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