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闻喜支公司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1323民初888号

原告:***,男,生于1947年6月19日,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哲,南阳市西峡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生于1978年2月13日,汉族,住***。

被告:***,男,生于1980年1月18日,汉族,住***。电话:17119548999。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0676436410G,住***。

负责人:祝楣,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国杨,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闻喜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2379220625XP,住***。

负责人:周波,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香娥,河南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征,河南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运城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闻喜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闻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5月27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哲、被告***和被告渤海运城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国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和平安闻喜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于2020年7月13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哲、被告渤海运城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国杨和被告平安闻喜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香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具体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8138.3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并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予以赔付。

双方对下列要素事实没有争议:

1.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2019年8月30日9时许,被告***驾驶晋M×××**-晋MDB**重型半挂牵引车沿312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至沪霍312国道西峡县丹水镇七峪村西上路口路段(1173KM+400M),与驶入道路原告***驾驶的无牌照三轮摩托车碰撞,造成***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西峡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第41132312019000039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应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

2.事故车辆投保情况:被告***持A2驾驶证,其驾驶的晋晋M×××**辆在被告渤海运城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在被告平安闻喜支公司投保有商业三者险1000000元及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庭审中,被告***对原告起诉的赔偿项目均无异议。被告渤海运城支公司和平安闻喜支公司对原告起诉赔偿项目中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天数、残疾赔偿金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诉请的后续医疗费、护理费的计算标准、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和鉴定费的承担提出异议,并且被告平安闻喜支公司认为医疗费应当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被告***两次均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

本院结合庭审举证、质证,对争议要素以及原告诉请的合理损失认定如下: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付原告***48220.78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闻喜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付原告***32603.5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闻喜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被告***89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53元,由原告***承担147元,被告***承担2106元(在垫付款中已予扣减,无需另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另加六份提出副本,按《上诉程序告知书》的要求,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丽

人民陪审员王扬

人民陪审员薛永栓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杜鸯鸯

裁判日期 2020-07-17
发布日期 20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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