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运城泰驿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充支公司 南充州洲通运业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南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伤后的医药费10000.00元、误工费10833.33元、交通费300.00元、护理费13500元、残疾人器具费2500.00元、残疾赔偿金72308.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0元,合计114441.33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在被告运城泰驿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赔付; 二、原告***其余的医药费3152.08元(15473.03元—交强险部分10000.00元-自费药品费2320.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00元、营养费1800.00元、后续治疗费3000.00元,合计8652.08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在被告运城泰驿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投保的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赔付2595.62元(8652.08×30%);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充支公司在被告南充州洲通运业有限公司所投保的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赔付6056.46元(8652.08×70%); 三、自费药品费2320.95元、鉴定费2600.00元,合计4920.95元,由被告***、南充州洲通运业有限公司向原告***赔付3444.67元(3444.67×70%),由被告***、运城泰驿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原告***赔付1476.28元(3444.67×30%); 四、上述一、二、三项品迭,扣减被告***垫付的医药费14110.83元、残疾人器具费2500.00元及营养费1000.00元后,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向原告***赔付102870.79元(114441.33元+2595.62元+3444.67元-14110.83元-2500.00元-1000.00元)、向被告***赔付14166.16元(14110.83元+2500.00元+1000.00元-3444.6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充支公司向原告***赔付6056.46元;由被告***、运城泰驿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原告***赔付1476.28元。上述给付义务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0元,减半收取计1395元,由被告***、南充州洲通运业有限公司承担977元,被告***、运城泰驿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4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7 |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