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承德市财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承德京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承德润隆食品有限公司 承德京缘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承德润隆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承德市财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6000万元及投资收益款(投资收益自2020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尚欠投资款为基数,按每年7%收益计算); 二、由被告承德润隆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承德市财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投资收益84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20年4月16日起至付清时止,以尚欠投资收益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原告承德市财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对被告承德润隆食品有限公司质押的承德京缘农业开发有限公司55.88%股权及其派生权益,享有质押权。原告承德市财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该股权及派生权益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权及派生权益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修国军、杨作云对上述一、二项给付内容中在质押权不足实现债权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承德市财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3,800.00元,由被告承德润隆食品有限公司、***、修国军、杨作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2 |
| 发布日期 | 2020-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