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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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衢州市广交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法院 |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803民初1825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祝燕萍,衢州市衢江区沈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衢州市广交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强。 被告:衢州市衢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 原告***、***诉被告***、衢州市广交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衢州市衢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以(2020)浙0803民诉前调1081号受理,因调解未果,于2020年7月2日转为正式立案,依法由审判员伍辉耘独任审理。原告诉称,二原告系母子关系。坐落于衢江区××街道××村××号××平方米属二原告所有,1992年月4日登记在被告***名下。2018年3月,沈家村拆迁,被告***未与原告商量,擅自与被告衢州市广交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原告经过诉讼已拿到房屋拆迁补偿款,但被告未对原告进行拆迁安置,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对原告的房屋拆迁进行安置。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伍辉耘 二零二零年八月三日 代书记员江玲钰 |
裁判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日期 | 2020-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