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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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吕梁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吕梁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归还原告王桂涛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借款利息,直至本息还清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4200元,由被告吕梁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