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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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松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松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松阳支行借款110000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20年7月28日止利息、罚息11407.46元,2020年7月29日起按照合同规定的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9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